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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方案

2021-10-20 15:141850

为探索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规范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移,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先行先试地区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共建体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管服结合、简政为民”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试点工作。争取到2022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落实,再生铅行业回收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纳入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规范收集处理率达到50%左右。


二、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收集单位的规模和收集贮存运输等条件,及其在再生铅行业回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分为以下三类单位:


1.第一类单位:一般收集、贮存网点,是指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单位。


第一类单位收集、暂存外壳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可在耐腐蚀、不易破损的专用容器中,暂存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贮存点现场产生的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外壳有破损、拆封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第一类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防雨、防渗、防遗撒、防腐蚀的贮存设施。


第一类企业同时暂存量不应超过3吨,90天内应交第二类、第三类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集中收集或处置。


2.第二类单位:具备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相应条件的专业回收企业。


第二类单位可以收集、贮存、转运外壳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也可以收集、贮存、转运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外壳有破损、拆封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可以接收第一类单位收集、贮存的废铅蓄电池。


第二类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有负责收集贮存运输的专职技术人员;


(4)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包装设备和运输车辆;


(5)具有保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


(6)与合法的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第三类单位:已经取得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利用等综合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境内另外选址设立的集中收集点。


第三类单位可以收集、贮存、转运各种类型的废铅蓄电池。


第三类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包含废铅蓄电池利用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具有负责收集贮存运输的专职技术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仓储设施、包装设备和运输车辆;


(6)具有保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


三、实施分级监管


1.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转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辖区内第一类单位的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备案登记;


(2)对符合条件的第一类单位发放全省统一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网点标志;


(3)受理第一类单位定期报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量及去向的季度申报;


(4)开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对实际情况与申报事项的相符性;


(5)受理在本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2.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转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辖区内第二类单位的收集许可申请、第三类单位的备案申请,进行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第二类单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危险废物收集(临时)许可证,对第三类单位登记备案;


(3)受理第二类、第三类单位每半年报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量及去向的申报;


(4)开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对实际情况与申报事项的相符性;


(5)参照河南省政务服务网“首次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项目流程,设立铅蓄电池危险废物收集(临时)许可证项目,方便试点单位网上办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危险废物收


集(临时)许可证申请后,应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到第三类单位的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全省统一的收集标志。


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转试点工作实施监督,对各地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实施抽查


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行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3)开展日常巡查抽查,核对实际情况与申报事项的相符性;


(4)对各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转试点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备案、申领许可证程序和要求


1.第一类单位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废铅蓄电池贮存能力证明材料,包括贮存设施、设备的位置、名称、贮存能力、数量等的文字说明及照片。


(4)收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2.第二类单位申领危险废物收集(临时)许可证,应当遵照《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中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收集(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2)有防雨、防渗、防遗擞、耐腐蚀的运输工具和专职收集运输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运输车辆照片、行驶证、相关参数说明;危险废物运输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驾驶执照、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工资银行流水单等;专业回收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贮存设施、设备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性质、其他技术参数等。


(4)有合法资质和审批手续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贮存设施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有保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设备;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


包括应急预案、设备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人员培训制度。


(6)与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签订的有效期一年以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3.第三类单位在省辖市区域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除参照第二类单位申领许可证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持有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含铅再生资质)的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或法人关系证明材料。


五、其他要求


1.加强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规范化考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备案、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进行公示,并定期开展规范化考评。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等要求进行监管,严防环境风险。对试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试点要求开展工作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试点单位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收集单位资格。


2.健全收集试点工作机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交通、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对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贮存场所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溯源平台运行等开展指导协调、督查督办、警示约谈、考核评议工作。要协调工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信息通报、联合打击、协调联动等机制。


3.完善废铅蓄电池信息化监管措施


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后应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废铅蓄电池信息化监管措施,监督收集单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网点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身份登录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专业回收单位和综合回收处置单位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或登记备案后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身份登录固体废物信息系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如收集网点不能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身份登录固体废物信息系统,收集、转运废铅蓄电池应当填写纸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建立转运台账备查。


4.认真落实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豁免清单规定,未破损的铅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可豁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运输工具需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耐腐蚀要求。其他运输要求及豁免管理规定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5.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各地自文件下发起,应每半年向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试点推进落实情况(包括收集种类、数量等)、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安排等。每年12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年度总结。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指导帮扶、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各地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不断修订、完善制度,推动建立规范、高效、畅通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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