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管,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在内蒙古现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导、严格组织,强化监管、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力争在2022年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自治区内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左右。
按照《实施方案》,试点工作至今年12月31日结束,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参与试点单位应当是持有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持有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通过建立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并转运至集中转运点规范收集模式。
《实施方案》详细明确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以及试点单位运行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可以新建集中转运点,也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作为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新建集中转运点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鼓励持证利用单位依托持证收集单位设置集中转运点,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应当符合《废铅蓄电池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的有关规定,并对分类收集和贮存、转移、运输、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还从试点申报、核查、审查、公示以及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面明确组织实施流程。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提升跨区域转运效率、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明确保障措施,推动全区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规范化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联合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全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转运、拆解行为。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