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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20)沪0113执1075号)
拍品名称 | 存放于上海市嘉定区徐潘路95号(原89号)的通用门式起重机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 |
拍品现状 | 经2021年7月6日现场勘查,标的物存放在露天广场,停运已久,性能状况不明。 |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 |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 存放于上海市嘉定区徐潘路95号(原89号)的通用门式起重机 2、特别说明: 1、根据申请人(堆场管理人员)告知,起重机卷扬机标准规格为50+50t,设备所有人对起重机进行过改装,把卷扬机规格改为80+80t。拍卖成交后,如监管部门检验不合格,须买受人自行找监管部门处理,此过程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经2021年7月6日现场勘查,标的物存放在露天广场,停运已久,性能状况不明。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详见沪集联评报字[2020]第J3137号评估报告书中评估明细表第3项,提供的设备清单仅供参考,现场实物与清单不符时,以拍品交付实物现状为准。 3、法院对该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数量发生溢缺包括缺损,拍卖成交价不做任何调整,请竞买人对该拍品现状仔细察看,拍卖成交后发现任何数量及质量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不属于拍卖范围,买受人不得拆卸或提走。设备标的仅为设备本身,与设备相连的管道电线电缆等均不属于拍品范围,买受人不得拆卸或提走。 5、拍卖成交后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在付清成交价余款之日起10日内提清标的物,拍品的交付仅以当时交付的现状为准。如需拆除、装卸、运输,所有的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拍卖成交后,本院只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开具拍品成交发票,敬请买受人充分考虑。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7、拍卖标的存放处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理。买受人须服从法院及设备存放处必要的管理和安排,自行与标的存放处协商解决提货用水、用电等事宜。买受人如须进行明火、电焊、气割等特殊作业的,须派遣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标的买受人在提货作业期间不得损坏房屋建筑,包括屋顶钢结构、房屋支撑梁等房屋固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电缆、电线、管道、照明设施、电闸开关、楼梯等),若买受人及买受人雇佣的人员的行为造成上述建筑物、设施损坏的,买受人须自行将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8、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现场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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