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冶金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
2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全市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长治供电公司、联通长治分公司、移动长治分公司、电信长治分公司。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责见附件2)。
2.2分级应对
市级指挥部负责应对较大以上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县级指挥部负责应对一般以上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后,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对发生事故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县(区)政府视情成立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综合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抢险救援组
组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
职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3.3技术组
组长:对事故发生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等。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组长由相关行业的市级专家担任。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4医学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环境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直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对现场救援人员提出安全防护对策建议。制定事故造成的大气、水源或土壤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6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县(区)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7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2.3.8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县(区)政府及宣传部门。
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9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冶金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冶金工贸行业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化解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4监测和预警
4.1监测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冶金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预警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冶金工贸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或控制措施。同时,应急管理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信息,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获取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和组织事故救援。
5.3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4)。
5.3.1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2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3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应急管理厅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5.3.4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省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5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3.6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救援力量
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救援人员。
6.2资金保障
冶金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要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应急救援的实际需求情况,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4物资保障
冶金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应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航空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人员安全保障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区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6.9其他保障
事发地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安抚、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灾后恢复和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市、县(区)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市、县(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示意图
2.市级冶金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3.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4.市级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