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执恢1946号
拍品名称 | 上海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855号2幢房屋内的机器设备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拍品所有人 | 上海某公司 | |
执行案号 | (2019)沪0109执恢1946号 | |
拍品现状 | 存放地点 |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855号2幢房屋内 |
拍品 | 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品种、数量参考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达资评报字(2021)第F073号】所列清单(该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实物现状为准)。 | |
备注 | 1、拍卖前竞买人须至实物存放地点现场看样,根据标的现状判断竞买与否。 2、买受人收到法院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拍辅机构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至实物存放地点提清所有拍卖标的物,不得快递、代领。 | |
权利限制情况及 瑕疵状况 | 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已将处置权移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统一拍卖。 | |
成交后提供 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标的目前存放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855号2幢房屋内,处于法院查封状态。 2、本标的均为旧设备,无原始票据、合格证、质保书和技术说明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配件,不具有完整完好性。设备与外部连接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线及建筑物等),均不属于拍卖标的范围。拍卖标的物品真伪、质量、型号、性能、使用情况、能否正常使用、是否缺少零部件等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不作任何保证且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看样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咨询或对拍卖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 拍卖标的物按移交时现状整体进行拍卖,标的物外观及内在质量、数量以移交时的现状及实际清点数量为准。 3、标的按现状拍卖,标的品种、数量参考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达资评报字(2021)第F073号】所列清单(该清单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当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在看样时须亲自了解、认真查验标的详细情况,并独立判断、自行承担拍卖成交后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风险。 4、因该批标的未在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实际控制下,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整体或局部的短少、缺损、缺件、损坏等情况),对标的物的品质真伪、数量、质量、型号、性能、能否正常使用等均不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再次利用性等)。买受人提货时可能存在部分标的数量溢缺包括缺损等情况,与法院和拍卖辅助机构无关,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退款和延期提货的理由,拍卖结果不能改变,拍卖成交价不作任何调整。 5、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书及成交确认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 6、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办理标的物现场交接时,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标的物移交确认书》,并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清。提货涉及到起重、包装、拆解、运输、人工、水电、仓储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逾期未提清的,标的物保管方不承担保管责任,标的如有毁损或灭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装运时,买受人必须听从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标的存放地日常运营,标的管理方不提供搬运设备,标的物提货中的起吊、装卸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与标的管理方协商解决提货中需要用水、用电等事宜。进入提货现场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车辆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须服从拍卖标的存放地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存放地的有关规定安全作业。拆运时必须由专业施工人员上岗操作,拆运过程中的拍品损坏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果造成其他物品丢失、设备设施损坏,建筑物损毁等,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标的存放地均严禁明火,买受人不得在现场分割拆解标的,提货时必须自行配备装运设备工具(如吊车、拖车等),将标的整体装运出存放地。若作业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9、标的买受人在提货施工期间不得拆卸或提走不在评估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禁止买受人在标的存放现场进行相关标的物的转让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