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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活动时间:2021-09-14 至 2021-09-16
活动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2021-08-16 212状态
活动日期 2021-09-14 至 2021-09-16
活动城市 上海
活动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查看地图
活动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主办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活动说明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21浙0302执1031号)(网21-339 华信)

(建议竞买人理性竞买)

                                   

 

拍品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凌某

 
 

拍品现状

 
 

租赁情况

 
 

已腾空

 
 

钥匙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品介绍

 

(1)房屋权属状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权证号: 沪(2019)浦字不动产权第086228号,建筑面积:48.62平方米),居住,登记日期:2019年8月。

 

(2)土地权属状况:

 

权证号: 沪(2019)浦字不动产权第086228号,使用权面积:8平方米,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3)四至情况:

 

东临东三里桥路,南临东方蓝天苑,西临浦三路,北临浦东南路。

 

(4)特殊说明: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上海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上海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4、房产评估报告中的现场图片及今后向买受人所展示的视频及现场状况仅作参考,本房产拍卖成交后按现状交付买受人(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可移动物品)。

 

5、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但原权利人负担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的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法院不负责提供相关税务发票等票据凭证等;可能欠缴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格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7、房屋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是无条件拆除。

 

8、住宅、商铺、厂房等不动产及其他司法处置财产买受人应于缴纳过户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停车费、罚款费)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缴款凭证用于退款。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提交缴款凭证的,至迟应于上述期限满前一个工作日向鹿城法院执行局书面请求展期,至多展期5日。未请求展期且未如期提交缴款凭证的,则由买受人承担无法办理退款的风险;司法处置财产的买受人应于过户裁定书等材料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办过户,若未如期申办过户的,则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不能办理过户在内的风险。

 

9、本标的物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案号:(2021)浙0302执1031号。

 

温馨提示:买受人在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较长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如因涉及外地法院查封事项,解封也需较长期限。

 

本院已委托“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对该标的物进行辅助拍卖工作。

 

 

 

 

标的物位置

 

上海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竞买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16日10时至2021年8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ZH5hnb&user_id=1643011866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1)房屋权属状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权证号: 沪(2019)浦字不动产权第086228号,建筑面积:48.62平方米),居住,登记日期:2019年8月。

(2)土地权属状况:

权证号: 沪(2019)浦字不动产权第086228号,使用权面积:8平方米,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起拍价:240万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统一定于2021年8月11日15:00—16:00时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涉及的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处理。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8月12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在拍卖结束之前法院如发现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有权撤销本次拍卖。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1年9月6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如想提前支付拍卖余款,请在拍卖结束一周后前来办理,并在当天(凭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及复印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纺织路滨洲景园10幢2层拍卖窗口)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为了即时到账,请到法院财务大厅直接刷卡缴纳拍卖余款,不建议通过支付宝付余款。如有企业用户需要转帐请咨询法院。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577-88995185

举报监督电话:0577-88999353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竞买须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0时至2021年8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ZH5hnb&user_id=1643011866,户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一村28号302室。

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1年8月12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1年8月12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30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3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1年9月6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如想提前支付拍卖余款,请在拍卖结束一周后前来办理,并在当天(凭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及复印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纺织路滨洲景园10幢2层拍卖窗口)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一、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法院不负责提供相关税务发票等票据凭证。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买受人在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较长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买受人还需再次来我院领取相关文书。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三、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结束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前,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我院有权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577-8899935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577-88995185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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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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